我國《繼承法》中規定了遺囑訂立的一些法定形式,但在實際適用過程中,并不存在百花齊放的狀態,因而遺囑糾紛的一些特點也比較簡練、集中。下面我們來談談遺囑糾紛的“小個性”。
一 、遺囑爭議類型集中
目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多的遺囑類型主要集中在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以及代書遺囑。
據北京市二中院統計的數字也顯示出——爭議較多的案件涉及上述三類遺囑。并非其它兩類遺囑不容易引起爭議,而是現實生活中很少有人會采取錄音遺囑或口頭遺囑的形式,即使有錄音遺囑或口頭遺囑,也很難在形式上滿足法定要求或者沒有固定初步證據,也由于對這兩種遺囑形式要求更嚴格、舉證更困難,不是一般人就能完成舉證和加以證明的,因而更少為當事人采用,這樣就很難訴訟到法院,所以輕易不要“以身試法”。
二、非法定形式遺囑名目繁多
除法定形式遺囑外,司法實踐中還出現了打印遺囑、錄像遺囑、電子數據遺囑(如微博、QQ空間、自媒體短視頻等)、共同遺囑以及在分家協議、承諾函、日記、書信等其他形式中的片段遺囑,而效力認定卻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現象。做這些歸納和總結,對于敏感的律師來說是容易洞察出前瞻性的,而且這些歸納和總結是很具有現實價值的。前車之鑒的意義,勝過一萬句說教和提示。之所以出現如此多類型的“遺囑”并且引發爭議后訴至法院,一方面是因為社會發展,新的科技、新的載體、新的社交軟件工具為人們提供了更大的表達空間,表達形式和方式也比以往更為豐富;另一方面還在于當事人對《繼承法》的一知半解,甚至于“自作聰明”地創造“新型遺囑”,以至于留下無數后患。
三、遺囑能否成立、是否有效等成為案件審理難點
較為常見的遺囑中,遺囑效力爭議集中體現在訂立程序合法性、立遺囑時遺囑能力確定等等。盡管近年來一些立遺囑人通過使用錄像、醫院診斷證明等方式,已經降低了當事人對遺囑的質疑。但是,同時也提高了遺囑的制作門檻(如怎樣滿足技術性、專業性、保密性等),當事人認為訂立遺囑容易,但其并不理解專業訂立遺囑的重要性!比如,沒有專業人員的幫助(如見證律師)當事人希望在保密且附加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制作一份“如愿”的遺囑,基本上已經不容易實現了。
涉及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的爭議中,往往是遺囑人將全部財產或者大部分財產給付特定的一方,從而引起了其他法定繼承人的不滿,其他法定繼承人必然會想方設法的“打掉”遺囑,否認遺囑的真實性幾乎是所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糾紛案件中的統一答辯意見。即使訴到法院,在訴訟中因遺囑訂立的不專業,再加上當事人對舉證規則、證據形式要件的不理解,即使依靠鑒定也不能使遺囑繼承人如愿。
不要認為自己經常被電影、電視、網絡普法,就覺得已經精通了訂立遺囑的精髓,豈知經過一年、兩年、三年(甚至更久)才審結的一個案子壓制成20分鐘左右的一個片段,會有多少不為人知的細節已經被“不得已”地剪掉了。作為律師的我可以不客氣地告訴您:您連一知半解都達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