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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瑞典撒潑及國內高鐵火車 霸座事件看國內契約精神和執法權的缺失
    發布時間:2023-08-19  發布者:呂西鋒  關鍵詞:瑞典撒潑|高鐵男|高鐵女|規則意識|契約精神|警察執法

    近期引發國內網民高度關注的兩件事值得我們反思。一是一家三口中國游客因提前到達賓館欲霸占賓館大堂沙發休息,因工作人員拒絕,開始采用國內慣用的,屢試不爽的妙招----一哭二鬧上吊,打滾撒潑,高呼“警察殺人了”!但是未曾想他們這種勇敢地“將無恥進行到底”的方法在國外行不通。人家國外警察才不管你躺不躺,該怎么辦就是怎么辦,你敢躺我就敢抬,照樣扔到該扔的地方去,對于這種無賴,有的是收拾你的手段,到處都有攝像頭,還有執法記錄儀,只要執法沒毛病,你愛上哪鬧上哪鬧去。

    可憐的是國內的廣大網民們,在未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一通大呼小叫,恨不得立馬組團去滅了瑞典警察和他們的國家!及后來得知真相時,人家那一家三口已經在其他地方健康地玩得不亦樂乎!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高鐵座男事件尚未消退,網上又現高鐵霸座男女,搶占靠窗座位還無理取鬧。還有火車上無票搶占別人座位還要教育年輕人的無恥老太太。除了網上洶涌的道德評論之外,未見鐵路部門和公安機關作出有效回應。人們都在說這些人恬不知恥,為老不尊。但這引起現象的形成與我國缺乏培養契約精神,規則意識有關。這些事件充分說明,現代社會僅靠道德的自我約束是沒有辦法實現法治化的。這些事件所涉及的絕不僅僅是道德問題,更重要的是法律問題。

    無論是按照預約的時間到達賓館,還是按照票面記載對號入座,都是契約精神和規則意識的體現,而這些均需要通過反復強制來引導人們來實現。只有讓守規則的人受益,不守規則人受到懲罰才能形成人人遵守規則的局面。

    而且,不僅僅是道德問題,而是法律問題。在瑞典事件中,作為顧客,你應當遵守約定的時間,否則可能影響其他顧客的合法權益,對你的照顧就是對其他人的侵害。

    在高鐵火車上的霸座男女事件中,乘車人有按照票面記載的票號對號入座的權利,同時這也是義務。作為承運人的鐵路部門有保障購票人按照票面記載的票號入座乘車的義務。當持票人的該權利受到侵害時,如果鐵路部門不能保障時,就已構成違約。而不按照票面記載乘車人拒絕按照乘務人員的要求入座時,已經對車廂的公共秩序造成影響。乘務人員有報告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采取措施保障的權利。公安機關既有此權利,也應當履行此義務,否則構成不作為。

    我國《合同法8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該法293條規定,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因此,車票就是乘客和鐵路部門形成合同關系的憑證。承運人有義務保障持票人按照票面記載的座位號入座的義務,否則構成違約。至于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和乘客則是承運人的義務,這是我國《合同法》第301條明確規定的。

    《合同法》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該法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因此,在此情況下,鐵路部門應當向不能提供票面座號的乘客承擔違約責任,而鐵路部門可以要求霸座人承擔責任。

    當然,作為承運人的鐵路部門,在其高鐵或者火車上的秩序受到擾亂時,有請求公安機關保障和恢復正常秩序的權利。而公安機關如果不履行該義務,則構成不作為。是可訴的行政行為。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3條第一款第(三)的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當然,在此過程中,如果行為人在此過程中有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則可能觸犯我國刑法293條規定,涉嫌構成尋釁滋事,可能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外,如果在警察執法過程中,行為人有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可能觸犯我國刑法277條的規定,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梢?/span>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因此,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是具體而明確的。但是,公安機關遇到此類問題,總認為是小事,是小矛盾,柔性太多,而正是這些柔性嚴重地影響了我們整個民族的習慣和素養,應引起高度重視!

    道德的提升與法律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是不相矛盾的。不能將依法享有和行使法律權利用道德來評價。契約精神和規則意識的缺失導致上述事件成為必然。就象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乘客在飛機上不遵守乘務員要求,亂占坐位,偷開手機,購票購物插隊,上公交車插隊,開車上占用應急車道,隨意插隊,將車輛停放在自行車道、人行車道等行為都將是必然的事!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來保證人們遵守規則,最后才能降低管理成本。如果沒有強制力來保障規則的執行,必將導致該類行為的盛行,只能培養人們的投機意識,增加社會的管理成本!希望此類事件不再發生!

     

                       2018920日于北京

    近期引發國內網民高度關注的兩件事值得我們反思。一是一家三口中國游客因提前到達賓館欲霸占賓館大堂沙發休息,因工作人員拒絕,開始采用國內慣用的,屢試不爽的妙招----一哭二鬧上吊,打滾撒潑,高呼“警察殺人了”!但是未曾想他們這種勇敢地“將無恥進行到底”的方法在國外行不通。人家國外警察才不管你躺不躺,該怎么辦就是怎么辦,你敢躺我就敢抬,照樣扔到該扔的地方去,對于這種無賴,有的是收拾你的手段,到處都有攝像頭,還有執法記錄儀,只要執法沒毛病,你愛上哪鬧上哪鬧去。

    可憐的是國內的廣大網民們,在未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一通大呼小叫,恨不得立馬組團去滅了瑞典警察和他們的國家!及后來得知真相時,人家那一家三口已經在其他地方健康地玩得不亦樂乎!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高鐵座男事件尚未消退,網上又現高鐵霸座男女,搶占靠窗座位還無理取鬧。還有火車上無票搶占別人座位還要教育年輕人的無恥老太太。除了網上洶涌的道德評論之外,未見鐵路部門和公安機關作出有效回應。人們都在說這些人恬不知恥,為老不尊。但這引起現象的形成與我國缺乏培養契約精神,規則意識有關。這些事件充分說明,現代社會僅靠道德的自我約束是沒有辦法實現法治化的。這些事件所涉及的絕不僅僅是道德問題,更重要的是法律問題。

    無論是按照預約的時間到達賓館,還是按照票面記載對號入座,都是契約精神和規則意識的體現,而這些均需要通過反復強制來引導人們來實現。只有讓守規則的人受益,不守規則人受到懲罰才能形成人人遵守規則的局面。

    而且,不僅僅是道德問題,而是法律問題。在瑞典事件中,作為顧客,你應當遵守約定的時間,否則可能影響其他顧客的合法權益,對你的照顧就是對其他人的侵害。

    在高鐵火車上的霸座男女事件中,乘車人有按照票面記載的票號對號入座的權利,同時這也是義務。作為承運人的鐵路部門有保障購票人按照票面記載的票號入座乘車的義務。當持票人的該權利受到侵害時,如果鐵路部門不能保障時,就已構成違約。而不按照票面記載乘車人拒絕按照乘務人員的要求入座時,已經對車廂的公共秩序造成影響。乘務人員有報告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采取措施保障的權利。公安機關既有此權利,也應當履行此義務,否則構成不作為。

    我國《合同法8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該法293條規定,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因此,車票就是乘客和鐵路部門形成合同關系的憑證。承運人有義務保障持票人按照票面記載的座位號入座的義務,否則構成違約。至于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和乘客則是承運人的義務,這是我國《合同法》第301條明確規定的。

    《合同法》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該法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因此,在此情況下,鐵路部門應當向不能提供票面座號的乘客承擔違約責任,而鐵路部門可以要求霸座人承擔責任。

    當然,作為承運人的鐵路部門,在其高鐵或者火車上的秩序受到擾亂時,有請求公安機關保障和恢復正常秩序的權利。而公安機關如果不履行該義務,則構成不作為。是可訴的行政行為。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3條第一款第(三)的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當然,在此過程中,如果行為人在此過程中有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則可能觸犯我國刑法293條規定,涉嫌構成尋釁滋事,可能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外,如果在警察執法過程中,行為人有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可能觸犯我國刑法277條的規定,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梢?/span>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因此,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是具體而明確的。但是,公安機關遇到此類問題,總認為是小事,是小矛盾,柔性太多,而正是這些柔性嚴重地影響了我們整個民族的習慣和素養,應引起高度重視!

    道德的提升與法律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是不相矛盾的。不能將依法享有和行使法律權利用道德來評價。契約精神和規則意識的缺失導致上述事件成為必然。就象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乘客在飛機上不遵守乘務員要求,亂占坐位,偷開手機,購票購物插隊,上公交車插隊,開車上占用應急車道,隨意插隊,將車輛停放在自行車道、人行車道等行為都將是必然的事!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來保證人們遵守規則,最后才能降低管理成本。如果沒有強制力來保障規則的執行,必將導致該類行為的盛行,只能培養人們的投機意識,增加社會的管理成本!希望此類事件不再發生!

     

                       2018920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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